香港《公司条例》第93条明确规定:“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,而所有通讯及通知均可致予该办事处,每间公司须以可阅字样,将其名称髹(xiu,同修)在或紧附于每个办事处或每个营业地点外面的显眼处,并将公司名称如此保持髹妥或紧附。任何人如在持续失责、拒绝或违反规定可处失责罚款或检控,亦可就失责、拒绝或违反规定持续的每一天,处以该栏所载列的罚款
一般香港公司印章都无须备案,不过如果需要可自己制作。海外公司主要核对的是注册人签字,印章一般在国内开户需要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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